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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2年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2年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环监发[2012]6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切实做好2012年环境监测工作,根据环境管理工作需要,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2012年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2012年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12年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2年全区环境监测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家及自治区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监测行为,完善评价体系,提高监测能力,强化监督考核,提升监测形象,加快推进我区环境监测工作科学发展。

  一、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建设

  (一)召开全区环境监测工作会议。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2012年全国环境监测会议和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1年全区环境监测工作情况,部署2012年全区环境监测工作任务;部署实施《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表彰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专项工作先进。

  (二)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和污染源监测工作制度建设,修订《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制定《自治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环境执法应用办法》和《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落实国家《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修订)》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我区实施细则,提升污染源监测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各类工作制度和分配制度,努力提高一线监测技术人员的工作水平和待遇。

  二、组织实施各类环境监测工作

  (一)组织完成环境质量监测任务。加强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管理,组织完成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具备条件的地州市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开展尾矿库废水监测。编制辖区环境状况公报,并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发布;编制辖区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辖区全年环境质量概况,年底前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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