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度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之污染减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新环财发〔2012〕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各地州市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0〕233号)有关规定,围绕“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目标、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度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之污染减排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度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之污染减排项目申报指南
为深入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减排总体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1〕23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度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之污染减排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总量控制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有效控制氮氧化物、氨氮、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环境安全为重点,积极推进“十二五”氮氧化物、氨氮减排项目建设,确保自治区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实现。
二、支持重点及项目条件
(一)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烟气脱硝(低氮燃烧+SCR等)项目;
(二)水泥行业低氮燃烧改造项目;
(三)工业企业低氮燃烧改造项目;
(四)工业企业烟气脱硫项目;
(五)工业企业中水利用的污水深度处理工程项目;
减排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和自治区控制的重点污染源企业;
2、减排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符合国家相应规范,减排量能够得到国家认定
3、项目在建或年内可开工建设;
4、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并已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