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污染源监测监察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环监发[2012]130号)
伊犁州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有效推动污染源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结合我区污染源监测、监察工作实际和试点工作情况,自治区决定开展污染源监测、监察现场信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污染源监测、监察信息管理制度。各地应在对辖区污染源开展定期监测、监察工作时,认真填写《污染源监测现场信息表》和《污染源监察现场信息表》,以掌握准确的现场信息,为确定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治理等情况提供依据。
二、各地应结合申报统计污染源数据库,按照一企一档建立监测、监察动态信息库,并用于申报统计季报、年报和变更申报的审核。
三、各地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纳入本地监测、监察和申报统计日常工作。自治区将适时检查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联系方式
(一)污染源监测现场信息表:
联 系 人: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徐涛
联系电话:0991-3845384 13565800955
(二)污染源监察现场信息表:
1、火电、焦化、造纸浆粕、炼铁行业:
联 系 人: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张勇
联系电话:0991-2332371 13999806319
2、污水厂、水泥、石油化工、炼钢行业:
联 系 人: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梁柱
联系电话:0991-2332371 15981785989
3、食品生产、工业锅炉、皮革、采选业行业:
联 系 人: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刘刚
联系电话:0991-2332391 13999976728
4、玻璃陶瓷、有色冶炼、烧结球团、畜禽屠宰行业
联 系 人: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刘寒峰
联系电话:0991-2331731 13999808737
附件:1、污染源监测现场信息表(略)
2、污染源监察现场信息表(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