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濮政办〔2010〕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根据《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濮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可依照本暂行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四条 受理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投诉:
(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收费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八)违法实施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