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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濮政办〔2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政办〔2010〕11号)精神,做好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使用范围
  自 2011年 1月 1日起,全市所有县(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 307种药品和省增补的200种非目录药品,并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规定执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应达到一定比例,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执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可继续使用,必须全部按药品购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和省招标采购限价,售完为止,且最长时间不超过 2个月。

  二、落实补偿报销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政办〔2010〕1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社〔2010〕8号)执行。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

  三、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

  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基 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用药安全。 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责任教育,督促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基本药物质量考核评估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杜绝不合格基本药物进入流通环节。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健全基本药物配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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