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评审:
(一)产业集聚区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条件,由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工作。产业集聚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及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总体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有关数据应经县(区)统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二)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报请市产业集聚区领导小组同意。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相应部门予以批复。
(三)达到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标准的,认定为“濮阳市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具有一定基础、基本达到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标准的,认定为“濮阳市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试点) ”,予以重点培育。
第四章 支持与管理
第十条 对认定为“濮阳市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的管委会,予以授牌,优先推荐申报河南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
第十一条 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实施动态管理。
(一)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发展报告经所在地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二)市科技主管部门结合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发展报告对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开展年度考核。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将适时公布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年度考核情况及发展报告。
(四)运行良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将予以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者,提出警告,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称号;“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试点)”以二年为一个周期进行培育,到期如无明显进展的,不再列入“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试点)”。
第十二条 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称号: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和污染等事故的。
(三)有土地、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