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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0.专业技术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满3年的应及时毕业;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6.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对符合条件者认定为市级孵化器,颁发“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予以公布。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达到省级、国家级孵化器条件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部门推荐。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市级孵化器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规划,设立种子孵化资金,优先支持在孵企业。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高新区、工业园区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规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1.加大政府对孵化器补贴的力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专家对市级孵化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孵化器,可按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科技咨询、技术评估、人才培训、创业辅导、产品推介、商务代理等)所发生的实际金额,一次性给予50%的补贴(单个孵化器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鼓励在孵企业购买科技中介服务,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孵企业当年所发生的科技中介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同上款),可按20%一次性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上述补贴资金,从市科技经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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