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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落实人才强市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濮阳建设。
  第七条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 在濮阳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的孵化器,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在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则在孵企业应达5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则毕业企业在3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孵化器自身拥有3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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