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验收程序
(一)列入国家生态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名单的县(区),经过自查达标的,由县(区)政府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环保厅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申请国家环保部正式验收。
(二)列入省级生态县(区)创建名单的县(区),经自查达标的,由县(区)政府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正式验收。
(三)列入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名单的乡(镇),自查达标且经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初验合格后,并由县(区)环保部门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环保厅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申请国家环保部正式验收。
(四)列入省级生态乡(镇)创建名单的乡(镇),自查达标且经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初验合格后,并由县(区)环保部门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预验,预验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正式验收。
(五)列入国家级生态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由所在乡(镇)自查达标,经县(区)环保部门初验合格后,并由县(区)环保部门将申请验收表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环保厅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申请国家环保部正式验收。
(六)列入省级生态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由所在乡(镇)自查达标,经县(区)环保部门初验合格后,并由县(区)环保部门将申请验收表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预验,预验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正式验收。
(七)列入市级生态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由所在乡(镇)自查达标,经县(区)环保部门初验合格后,并由县(区)环保部门将申请验收表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保局正式验收。
(八)列入污染治理示范工程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经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初验合格后,并由县(区)环保部门将申请验收表和验收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报请省环保厅进行验收。
四、考核验收标准
(一)创建国家生态县、省级生态县(区)的单位,分别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生态县(区)建设指标进行考核验收。
(二)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生态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进行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