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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环保生态示范创建以奖代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申请验收程序
  (一)列入国家生态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名单的县(区),经过自查达标的,由县(区)政府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环保厅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申请国家环保部正式验收。
  (二)列入省级生态县(区)创建名单的县(区),经自查达标的,由县(区)政府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正式验收。
  (三)列入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名单的乡(镇),自查达标且经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初验合格后,并由县(区)环保部门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环保厅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申请国家环保部正式验收。
  (四)列入省级生态乡(镇)创建名单的乡(镇),自查达标且经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初验合格后,并由县(区)环保部门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预验,预验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正式验收。
  (五)列入国家级生态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由所在乡(镇)自查达标,经县(区)环保部门初验合格后,并由县(区)环保部门将申请验收表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环保厅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申请国家环保部正式验收。
  (六)列入省级生态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由所在乡(镇)自查达标,经县(区)环保部门初验合格后,并由县(区)环保部门将申请验收表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预验,预验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正式验收。
  (七)列入市级生态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由所在乡(镇)自查达标,经县(区)环保部门初验合格后,并由县(区)环保部门将申请验收表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保局正式验收。
  (八)列入污染治理示范工程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经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初验合格后,并由县(区)环保部门将申请验收表和验收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报请省环保厅进行验收。
  四、考核验收标准
  (一)创建国家生态县、省级生态县(区)的单位,分别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生态县(区)建设指标进行考核验收。
  (二)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生态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进行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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