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环保生态示范创建以奖代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文〔201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环保生态示范创建以奖代补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濮阳市环保生态示范创建以奖代补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动我市环保生态示范创建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改善我市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根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64号)要求,按照全国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全省农村环境保护暨生态建设示范现场会议精神,借鉴省内其他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环保生态示范创建的具体项目
环保生态示范创建的具体项目包括国家生态县、省级生态县(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村创建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
范工程等。
二、考核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考核对象
列入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且已申请环保生态示范创建的县(区)、乡(镇)、行政村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二)申报条件
申请环保生态示范创建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无环保违法案件,环境保护工作在一定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
2.创建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创建要求,编制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并得到有效落实。
3.县(区)、乡(镇)、行政村根据生态示范创建的要求,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有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各项工作按计划落实到位。
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并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