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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第九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供暖燃煤锅炉房,对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后采用集中供热。

  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用热设施建设与民用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在城市供热管网尚未到达的地区,确需新建分散供热点、源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热主管部门应对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实施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竣工资料。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供热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在集中供热范围内,新建建筑应采用集中供热。

  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新建建筑和已节能及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安装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热计量设施,逐步实行按计量收费。

  暂不具备按计量收费条件的,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建筑面积计收热费,并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按计量收费。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定集中供热经营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集中供热经营企业的管理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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