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政〔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濮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维护供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及工业余热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热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第四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特许经营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是我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市发改、环保、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能源节约、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集中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新区开发建设、旧城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含楼内供暖设施,下同),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