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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濮阳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濮阳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濮政〔20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7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团结奋进、开拓进取,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为大力弘扬先进模范人物的先进思想和崇高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动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市政府决定在“五一”前夕召开濮阳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对2007年以来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选表彰濮阳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范围和对象是:2007年以来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及各项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劳动者。

  2007年4月30日以来被授予省厅局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一般不参加评选;已经获得“濮阳市劳动模范”和“濮阳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如无新的特殊贡献,一般不推荐评选;副县级及其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本职岗位上勇于开拓创新,在改革开放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推动各项事业优质、高效、安全、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群众公认,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科技创新、技术进步、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农业、林业、水利生产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创造一流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为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和人口计划等事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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