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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1年濮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1月30日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各级发改、环保、水利、住建等部门负责落实。
  2011年2月18日前,各县(区)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整治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合成氨(煤化工)、造纸、淀粉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各县(区)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合成氨(煤化工)、造纸、淀粉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开展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环保部门要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规定,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1月1日后,所有合成氨(煤化工)、淀粉行业必须按照新标准实现达标排放;2011年7月1日后,所有造纸行业必须按照新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2011年3月1日前,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规定,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
  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被限期治理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各有关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各县(区)、高新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确定一至两个污染严重的区域、流域和行业,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各县(区)、高新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于2月18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工作标准
  流域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中所确定的河流断面目标值。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保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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