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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建立第三方独立评价机制,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对项目的事后公开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财政财务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
  (三)本部门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
  (四)预算分配和预算执行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项目或财政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及批复等;
  (五)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财务信息、统计报表等;
  (六)项目年度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七)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定位、战略规划和绩效目标;
  (二)项目预算额度的确定;
  (三)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的制度及措施;
  (四)项目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和项目绩效达标程度,财政支出所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方法
  (一)事前评价。以项目等级评价工具(即PART工具)为总体框架,结合成本效益分析、因素分析及纵横向比较等多种方法进行。
  (二)事中追踪管理。在项目实施阶段,对项目实施绩效管理,跟踪问效,结合项目的拨款和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采用日常监督与重点督查相结合,有效掌控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整改。
  (三)事后公开评价。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与外部机构(大学、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合作,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参与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评价,衡量项目单位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对资金使用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在事后评价过程中,要建立长效问责机制,尤其突出体现绩效指标的确定与评估等。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类
  (一)事前评价结果分类。根据加权得分,项目评价的结果分为有效、基本有效、一般、无效四个级别。
  (二)事后公开评价结果分类。根据加权得分,项目评价的结果分为优、良、差三个级别。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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