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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全面实施“以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及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和谐焦作建设的意见》(焦发〔2008〕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财政资金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项目支出行为及其实际效果进行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加强绩效计划管理,实现事前计划、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
  各部门、各单位围绕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依法履行职能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的公共性项目,以及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项目(包括政府直接借款和担保类项目)。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公开、规范”,增强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二)坚持“以结果为导向”,通过对项目经济性、效率性的分析评价,判断其优劣。
  (三)坚持效率优先,安排项目时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
  (四)坚持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相结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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