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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稳定市区新建住房价格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稳定市区新建住房价格的通知
(焦政办〔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统计和上报辖区内城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公布情况的通知》(建房开函〔2011〕024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市城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等因素,市政府研究确定,2011年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确保2011年市区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涨幅不超过全市年度GDP增长水平。为切实将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范围内,特制定保障措施如下: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按照广覆盖、多途径、保基本的原则,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放在突出位置,积极发展廉租住房,稳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全面完成2011年省定15734套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
  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严格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检查。
  三、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市国土资源局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新建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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