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年活动的通知
(焦政办〔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政府决定,2011年在全市开展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蔬菜、水果、水产品和畜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以查处违法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加强综合执法,建立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加强投入品整治。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农药、渔药、兽药和饲料的生产、经营、销售企业进行排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具备生产、经营资质,是否建立购销台账,是否违法销售高毒农药、孔雀石绿、毒鼠强和“瘦肉精”等禁用物质。
(二)加强生产环节整治。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蔬菜、水果、水产品和畜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做到不漏一户、不留死角。重点检查是否按标准化生产规程种养;种养过程中是否使用高毒农药、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三聚氰胺、“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是否非法使用添加物和滥用饲料添加剂;是否非法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蔬菜、水果采摘前是否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制度,水产品捕捞、动物出栏前否严格执行渔药休药期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产品上市、出栏前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抽测。
(三)加强销售环节监管。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对全市所有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和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开展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要按照相关程序移交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检测人员要认真保存抽样记录、检测结果记录及工作日志等,做到有据可查。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