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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建设单位:市档案局、各县(市)区档案局。负责查阅中心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共建单位: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及其他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有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单位。负责向查阅中心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印发的文件类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提供。
  二、及时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提供内容
  1.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按《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重点提供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职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3.废止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二)提供方式
  同时提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电子文本、文本文件采用Word格式,图表文件采用Excel格式。
  纸质文本:采取现场送交或机要、信函方式。通过机要或信函方式送交时,须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提供”。
  电子文本:通过焦作市电子文件在线归档管理系统传输。
  (三)提供时限
  本办法发布后,新生成或者变更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于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查阅中心的管理和服务
  规范日常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政府信息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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