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按照工作“重心下移”的原则,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2011年按照农村常驻人口年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各县(市)区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县(市)区要在本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各县(市)区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市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助,支持各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财政部门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县(市)区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