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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

  (一)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筹措资金予以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县(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15元提高到25元,四城区、焦作新区由22元提高到30元。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要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足额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情况,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9元,医保支付比例及具体办法按上级有关部门具体规定执行。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省政府已明确省财政对乡镇卫生院适当补助,并列入基数。同时,从2010年起,省财政在核定对财政困难县(市)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时,按照核定的编制,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标准计算基本支出,对自有财力不足以弥补基本支出而形成的缺口予以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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