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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
(焦政办〔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焦作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1〕2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及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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