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查自纠,落实企业责任。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规定和要求,对照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3)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各县(市)区、焦作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同时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跟踪调查。经查证属实后,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和食品安全工作社会评估的通知》(焦政办〔2011〕18号)要求,给予举报者相应奖励。
(4)深入调查,把握信息动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监管环节,采取入户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
(5)开展抽检,掌握真实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有针对性的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食品类别。
(6)对照以往,研究监督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治理整顿阶段(2011年5月11日-2011年10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2)曝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加强监督查验。各县(市)区、焦作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2)依法从重惩处。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