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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
  凡是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单位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和财政项目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公示的预算信息和财政项目进行审查。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单位对预算信息和财政项目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公示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预算信息和财政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单位应当自该预算信息和财政项目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政府预算收支、财政预算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在人大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预算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单位依法受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或公开公示: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属于形成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单位)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不能公开的理由,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预算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四)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公示。
  第十七条 预算信息和财政项目公开公示后,需要征集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单位在公开公示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选择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四章 方式和载体

  第十八条 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采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要载体包括电子政务、新闻媒体、公众场所、服务窗口、信息公开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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