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政府预算指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审批的政府预算体系。具体包括一般预算收支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等。
第七条 部门预算指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同级人大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具体包括预算部门(单位)的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及其他收支等。
第八条 预算执行指政府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具体包括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财政统计等。
第九条 财政转移支付指上下级预算主体之间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公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具体包括资金补助(或救助)标准、分配依据、分配结果以及考核反馈等。
第十条 财政专项支出指为特定的发展目标,需要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财政资金支出,包括上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重点公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以及“三农”等方面支出,具体包括资金数量、支出标准、管理办法、分配因素等。
第十一条 政府财政项目指除财政基本支出以外的财政性资金项目,主要是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项目。重点公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及财政评审复审、绩效评价项目等,具体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内容、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等。
第三章 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上级财政公开目录和本地实际,确定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的具体范围、公开类型,编制、公布、及时更新相应的指南和目录。
第十三条 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单位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保密规定,确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