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加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与医疗卫生工作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五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诊疗指南》等有关规定,履行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抢救职责,规范治疗,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诊疗资料或诊断证明。
25.加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与保险工作的衔接。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案件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前将调解时间和地点通报相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在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6.加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根据调解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申请,可以帮助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促进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妥善处理。
27.加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鉴定工作的衔接。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与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合作,将全市有资质、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在调解场所进行公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时,根据调解需要提出鉴定意见,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作为调解和赔偿的依据。
28.加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与公证工作的衔接。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与公证机构加强联系合作,根据调解需要,或由当事人申请,对交通事故的证据进行证据保全等公证,促进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合理有序调解。
29.加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与民生救济工作的衔接。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与民政部门加强联系合作,设立交通事故专项救助基金,对无人申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案件,由交警部门告知民政部门代表社会公益机构申请赔偿,所获赔偿金纳入专项救助基金账户,但在依法确认受害人身份后,交通事故专项基金应归还其应得的赔偿。专项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作为侵权人因无赔偿能力且受害人生活困难的救助基金补充部分,以利于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五、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