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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建立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3.当事人向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受理审核,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予以受理。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其调解申请。
  14.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
  15.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涉及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赔偿,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上年居住地《社会经济发展统计公报》每年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调解。
  16.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经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需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17.调解协议书需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签名并加盖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18.经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19.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调结。调解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终止调解。
  20.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后一方拒绝履行协议相关义务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21.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使用全市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规范制作案卷文书,实行一案一档。归档完整的人民调解文书作为发放人民调解员补贴费用的依据。
  四、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22.加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衔接。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引导制度,明确调解移送、调解回复和调解终止的具体程序要求。建立案件资料移送和调阅制度,帮助调解人员熟悉案情和提高调解效率。建立疑难、重大案件联调制度,增强事故处理工作合力。建立调解数据共享和信息沟通制度,定期召开例会,总结工作,商讨、解决问题。
  23.加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诉讼或仲裁工作的衔接。经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自愿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确认的,由市仲裁委员会及在县(市)区设立的仲裁办事机构依照相关仲裁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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