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在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统一对外称“××县(市)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确有必要时在交警中队增设人民调解室,统一对外称“××县(市)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室”。
5.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5至7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和2名工作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6.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工作人员的招聘和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员选聘工作,主要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退休交警、法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保险学专家或保险公司退休职工中公开招聘。
7.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工作人员采用聘任制,由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聘期为三年,可以续聘续任;被正式聘任后,依法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任证书,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
8.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培训,严格考核,确保人员持证上岗,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定期组织考评工作。
三、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
9.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纠纷。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各县(市)区可以根据调解员业务素质水平、调解工作量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10.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遵循依法、平等、自愿和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1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可以不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2.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申请人民调解的,应当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即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及相关赔偿书证(包括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物损评估书复印件、伤残评定书复印件、医疗发票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