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建立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焦政办〔201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建立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工作中建立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
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创新交通事故处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33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重要性
1.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构建平安焦作、法治焦作、和谐焦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促进城市交通畅通有序、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面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2.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公安、财政、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参加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3.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财政、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沟通,指导各县(市)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提供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