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焦作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焦政办〔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补充,是市委、市政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减轻参保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让居民享受更多的实惠。为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5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
凡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及支付额度
(一)基本医疗保险。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从2011年起调整为110元;不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及学生(包括大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中小学)、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费从2011年起调整为1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从2011年起每人每年缴费30元;不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及学生(包括大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中小学)、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费10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比例不低于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三)商业保险公司将经营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利润的30%作为大病救助资金,用于救助大病患者。
三、实施时间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协议签订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确保参保居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