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平顶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继续收缴。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并按规定上缴省级储备金。当本市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政府先行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2.工伤预防费根据当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总额,在年终结账时按5%一次性提取。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3月将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拨付至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3.工伤认定调查费由市财政部门按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1%列入财政预算。

  (四)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级工伤认定具体事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具体事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重大群伤事故、死亡事故,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进行前期调查取证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合调查核实后,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正式工伤认定。

  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待遇支付。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审批和支付工作。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按照全省统一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大额工伤医疗费支付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具体数额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核定。各县(市、区)1-4级工伤待遇及工亡待遇的核定,须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六)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管理。全市统一各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制度和经办程序,统一表格和文书。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

  六、组织领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