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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平顶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市审计部门要依法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审计,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营。

  五、统筹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工伤保险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基金征缴。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率按原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平劳社工伤〔2005〕20号)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每年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没有完成当年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出现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暂由县级财政垫付,以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归还。

  (三)基金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后的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1.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

  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收入户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于每月25日前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于当月末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拨到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向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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