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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平顶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财务审计阶段(2010年12月10日前)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协助市审计部门,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做出审计结论。

  (三)移交衔接阶段(2010年12月25日前)

  根据审计结论,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财政部门所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活期存款余额,2010年12月25日前全部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汇总后一并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持有购买的国库券和定期存款要核准无误后登记造册,暂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保管,待到期后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办理移交手续。原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周转金暂留,待核定2个月支出户周转金额后予以补差。

  (四)全面实施阶段

  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四、管理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市级统筹的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对全市工伤保险工作进行指导、督查、管理、考核。

  (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1.办理市级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2.负责市级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工伤保险基金的稽核。3.负责审批和支付全市工伤保险待遇。4.编制统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5.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市、区)工伤保险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1.办理本县(市、区)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2.负责本县(市、区)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工伤保险基金的稽核。3.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4.负责发放工伤保险待遇。5.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市财政部门要强化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拨付工伤保险基金;要保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业务经费,对市级统筹增加的网络建设经费要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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