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平政〔201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点企业:
《平顶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平顶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与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依照国家和省关于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平顶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项目及人员。
第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设立平顶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对获得特等奖的奖励5万元、获得一等奖的奖励1万元、获得二等奖的奖励5000元;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每年奖励的项目不得超过100项。
特等奖项目必须是特别重大的优秀成果,每年奖励项目控制在5项以内。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由成果完成单位申报,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市直单位推荐。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聘请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科技专家,对经推荐的成果项目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由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进行审查评定,作出获奖成果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