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1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利局(以下统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市政府用水节水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市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树立并增强节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监督。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六条 市节水管理机构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