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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季度排名奖惩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检查考评情况进行汇总,核算各责任单位被扣分数和相对应被罚扣款额,通知市财政支付中心直接从该单位经费中扣除,罚款所得作为奖励基金,由市财政设专户管理。

  每季度对综合考评前3名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综合考评后3名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经济处罚。

  第一次排名倒数第一的,全市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两次排名倒数第一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累计三次排名倒数第一的,建议调整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岗位。

  (二)年终荣誉评比制度

  1.对年度综合评比前三名、单项工作成绩特别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报请市政府通令嘉奖,授予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连续两年荣获先进工作者的,报请市政府记二等功。

  2.对未能达到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目标,或在工作中行动迟缓、推诿扯皮、措施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建议取消该单位年终综合评先资格、文明单位参评资格或文明单位称号,取消党政主要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评先资格。

  附件3
  平顶山市各县(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机构

  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石龙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二、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为汝州市政府、舞钢市政府、宝丰县政府、郏县政府、鲁山县政府、叶县政府、石龙区政府。

  三、考评标准

  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河南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和《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试行)》作为考评标准。

  四、考评方式

  按照《河南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和《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试行)》,实行季度检查、排名和年度综合评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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