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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制定符合全市教育发展实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标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标准,应当注重体现区域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环保节能、厉行节约,严格杜绝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7日内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将其校舍、教育用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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