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制定符合全市教育发展实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标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标准,应当注重体现区域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环保节能、厉行节约,严格杜绝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7日内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将其校舍、教育用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