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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和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教育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存量资产不减少。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成片改造或零星开发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规定,规划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房地产开发商要根据所开发建筑面积承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任务或捐建学校。学校应当与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实现城市住宅开发和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鼓励境内外组织、个人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捐资或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一般应移交政府管理,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

  配套建设或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行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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