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该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市区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统一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发展对教育的需求,把学校、班级规模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杜绝超规模学校、大班额的出现。在学龄人口高峰期,学校、班级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30%。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按照原编制程序每5年修订1次。
第八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2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二)每1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5000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旧城区改建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和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设定的学校位置、办学层次和规模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针对城市旧城区改造或零星开发带来的区域内人口机械增长,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需求,会同同级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工作,以满足区域内新增人口的教育需求。
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建立城市教育用地储备制度。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纳入城市教育用地管理范畴,交由城市土地储备部门列入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予以管理,不得公开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