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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1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以下所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均指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三条 本市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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