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平政办〔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
为合理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发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6〕110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计价行为的监管力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建设单位不合理压价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低于成本报价中标情况的出现,避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
(一)建设工程造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综合基价计价两种计价方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并设立招标控制价。
(二)招标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标条款,应明确计价方式,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并明确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审办法。商务标条款不得出现明示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条款,不得要求投标人采用总价让利或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
(三)招标文件发售前,招标文件的商务标条款须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四)招标控制价公布前,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查登记。
二、切实加强对发承包合同管理的长效监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发承包合同备案工作,有效预防拖欠工程款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