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平政办〔20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和新城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6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400元/人·年。汝州市、舞钢市、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2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300元/人·年。有条件的县(市)可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二、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