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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六、加大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力度
  为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总部及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境内外上市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表彰奖励1.对首发上市重点后备企业成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市政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适当表彰,在评定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时予以优先考虑。2.市政府对企业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融资资金80%(含)以上用于我市企业生产经营(不含房地产项目)发展的,融资额5亿元以下,奖励企业100万元;融资额在5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企业在国内外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在我市纳税的,奖励企业50万元。企业可比照市政府奖励额度,对上市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二)享受优惠土地政策
  首发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在本市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出资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首发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参照现行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改制后的新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土地评估价格60%的标准核定。若在3年后仍未能上市,企业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优惠部分。首发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在实施上市过程中缴纳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在上市后半年内缴清。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资产(所属土地、房产、设备等)评估增值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收益地方财政待企业上市后,按照企业盈利缴纳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等额支持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首发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现代物流专项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补助资金、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以及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和企业自主创新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积极帮助后备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积极协助后备企业通过金融租赁、股权转让、发行债券等方式改善财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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