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包括:小区内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
第六条 住宅小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一)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成,并满足入住要求(分期开发项目除外);
(二)小区内房屋、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三)具备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许可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施工现场清理完毕,交付使用部分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五)开发建设单位已向住户发放《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建设项目档案已按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移交;
(七)小区用水已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未使用临时施工用水或其它不符合要求的用水;
(八)小区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未使用临时施工用电或其它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九)小区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缴纳;
(十)雨水、生活污水排放已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水、生活污水排放系统;
(十一)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用房落实,已按规定将有关材料移交物业管理单位;
(十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供以下证件(验核原件的复印件)及资料:
(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
(二)小区规划总平面图,住宅小区竣工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综合管线总平面图,水、电、暖、气等各种配套管线平面图;
(三)小区内所有单项工程编号、建筑面积、用途及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览表;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开发建设的证明文件;
(六)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证明文件;
(七)人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或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缴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