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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房产管理中心《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市房产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住宅小区内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上,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分期验收。

  第五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范和开发项目设计批复文件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住宅小区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核验。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小区道路与标志标识、室外公共照明、小区出入口、停车场(库)、环卫、供水、供电、通信、天然(煤)气、供热、消防、有线电视、宽带网、雨(污)水管、化粪池、检查井、信报箱等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小区内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商业服务、金融、邮政、物业管理、社区服务和安全防范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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