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
(鹤政办〔201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瘦肉精”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畜牧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养殖、流通、屠宰、药品生产经营流通、肉制品加工和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的监管,在我市杜绝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确保不发生“瘦肉精”事件,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严把“五关”
一是严把源头关。对牲畜经纪人实行备案制度,县级工商部门会同同级市场发展中心对辖区内所有从事牲畜收购、贩运的经纪人进行调查,查清生猪经纪人的底数,准确掌握每一个生猪经纪人的基本信息;对牲畜经纪人定期举办宣讲会,加强法制教育,严禁利用牲畜购销活动向养殖场户搭售或诱导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加强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排查抽检力度,及时查处发现的问题。通过抓源头,杜绝“瘦肉精”流入养殖环节。
二是严把养殖关。县级畜牧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牲畜养殖场户排查摸底,建立健全牲畜养殖场户监督管理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对辖区内牲畜养殖场户特别是散养户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监管到户,杜绝养殖场户添加使用“瘦肉精”。
三是严把出栏关。严格执行生猪检疫监管与“瘦肉精”检测同步进行制度,出栏牲畜批批检测,经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开具检疫证明,杜绝饲喂“瘦肉精”的牲畜出栏。
四是严把屠宰关。商务部门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对没有检疫证明、耳标的牲畜,严禁入厂,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牲畜屠宰购销台帐制度、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和自检制度。对企业自检和畜牧、商务部门监督检测中发现“瘦肉精”并确认为阳性的牲畜及肉品,商务部门立即封存,并监督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含“瘦肉精”的畜肉流入市场。
五是严把出境关。对外调牲畜,增加检测比例,抽检比例由2%增加到5%,抽检样品不得少于2头份。来自不同批次的拼装外调牲畜,必须做到批批检测,每批次40头以上的必检5%以上,40头-20头的必检10%以上,20头-5头的必检20%以上,5头以下的全检,不同产地、不同养殖场户、不同圈、不同车,均为不同批次。严格耳标管理,实行耳标发放登记制度,做到每批每头都能溯源,杜绝饲喂“瘦肉精”的牲畜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