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淇县石料企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淇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石料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改善当地大气环境质量。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企业立即实施停产,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未补办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符合保留条件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按照有关环保要求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3月17日前,淇县要对辖区所有石料生产企业进行排查,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关闭和综合整治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报市环保局备案。
3月20日前,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实施治理,对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4月底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关闭到位。
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三)电力、造纸、淀粉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电力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对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内的火电企业,督促按期完成烟气的脱硝治理工程,达到环境综合整治确定的排放标准和脱硝效率要求。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对限期治理的企业,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
市环保局要督促有关电力企业按照省环保厅下达的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确保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2.造纸、淀粉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各县区对造纸、淀粉行业实施综合整治。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1月1日后,所有淀粉行业必须按照新的国家标准实现达标排放;7月1日后,所有造纸行业必须按照新的国家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3月20日前,各县区环保部门依照《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要求,分别依法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11月30日前,完成整治企业的验收。
各县区环保部门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