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计划生育家庭属于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对于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予以及时困难救助。
第十九条 退伍军人安排工作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独生子女。
第二十条 免费为农村育龄妇女开展四项手术,并为其免费办1份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平安保险。
第二十一条 开展优生促进工程。在国家和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县区,让计划生育夫妻享受出生缺陷干预优惠政策,需配套的资金按国家有关政策分级负担。
第二十二条 开展生殖健康服务,每两年免费为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殖道感染普查普治,费用由县、乡分级负担。
第二十三条 免费为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提供优生优育咨询、围产期保健咨询、更年期保健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含流动人口)的子女在入托、入学、升学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报考本县区高中时,给予照顾10分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建房或办企业、建厂房,工程报建、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审图、档案归存、咨询服务费用减免10%。
第二十六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农村建住宅办理房产手续时,减免10%的登记费。
第二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廉租房。
第二十八条 在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上,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春蕾计划”中,优先救助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第三十条 在开展家庭评先评优活动中,将计划生育列为参评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