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或夫妻一方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政策内双女户家庭,女方年龄40周岁,男方年龄45周岁的,参保人员由人口计生部门统一组织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按照《鹤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鹤政〔2008〕2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每人每月不少于2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第八条 农村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多分1人份的优待。
第九条 为计划生育家庭安排实施沼气应用推广项目。
第十条 在安排扶贫雨露计划培训时,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第十一条 对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优先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凭县、乡镇(街道)提供的相关证明,优先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并适当减免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 对从事养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免费供应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苗。
第十四条 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提供和使用抗旱设施,优先灌溉农田。在项目实施范围内,合理规划的基础上,优先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兴建机井和水利工程,在人畜饮水、小流域治理、改善灌溉条件等方面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
第十五条 免费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林业生产新技术,优先为其推荐新品种。
第十六条 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给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维修服务。
第十七条 对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高于当地标准的低保救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