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40条的通知
(鹤政〔201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40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完善相应奖励优惠政策,努力构建多元化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鹤壁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40条
为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部门配合、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在归纳既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订鹤壁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40条。
第一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不低于840元。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第二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含合法收养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第三条 生育关怀抚慰金制度。女方48周岁以下,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独生子女残疾三级以上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每人每年发放抚慰金600元,直至第二个健康子女出生。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子女满14周岁前,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资金来源和管理发放按《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执行。
第五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中,独生子女父母有一方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其父母另一方再婚前,每年救助12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独生子女父母意外伤残,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年救助12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手术并发症按《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每年救助不少于300元至并发症治愈之后终止。县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